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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石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修订)的通知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上传日期:2011-11-04  

各县(市、区)语委、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各中职学校:

为进一步适应新时期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发展的新形势,不断提升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水平,推进学校语言文字管理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运行轨道,市语委、市教育局组织相关人员对20034月印发的《黄石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新《标准》的学习、传达工作

新修订的《标准》为各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同时也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以下简称“示范校”)评估的主要依据,请各单位及时将新《标准》转发到相关学校,并认真组织干部和教师学习、理解和掌握新《标准》。进一步明确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义,加强宣传、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共同推进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扎实开展现有市级示范校的自查整改工作

20103月前已被命名的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都要认真对照新《标准》进行自查和整改。市语委、市教育局将适时组织有关专家组按照新《标准》对这些学校进行抽查,对于达不到新《标准》要求的学校,将予以撤销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称号。

三、明确2010年各级示范校评估工作时间安排

2010年,我市将继续开展示范校四级联创活动。各县(市、区)语委、教育局应根据市语委、市教育局《关于深入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黄语[2009]2号)中各级示范校申报的基本原则、办法和评估认定程序,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区(县)级示范校的评估工作,并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区(县)级示范校申报市级示范校。市直属学校以及各中职学校直接向市语委、市教育局申报市级示范校。

市级示范校评估拟安排在11月中上旬,请各县(市、区)语委、教育局以及相关学校于101之前将申报材料报市语委、市教育局。同时,根据省语委、省教育厅的工作安排,请各单位积极指导符合条件的市级示范校开展省级示范校的创建工作,于630之前将申报材料报市语委、市教育局。

四、切实加强对示范校创建工作的指导

各县(市、区)语委、教育局应高度重视示范校创建活动,根据“分级管理、逐级创建”的原则,分类指导不同基础、不同层次的学校参与到示范校的创建活动中来,切实把示范校创建活动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确保创建活动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

市直属学校以及各中职学校应以示范校创建活动为契机,将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纳入培养目标和常规管理之中,切实加强广大师生语言文字知识的培训工作,整体提升语言文字应用水平。要创新语言文字宣传活动的形式和内容,使语言文字宣传活动成为彰显学校办学品位、弘扬优秀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

附件:黄石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修订)

 

 

 

年三月十五日

 

 

/upimg/soft/新评估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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