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学二级教师任职条件 |
| 时间:2011-10-12 15:54 点击:次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
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112号)中《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中学二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以及担任中学三级教师二年以上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2、具有从事中学一门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胜任中学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3、基本掌握教育中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第八条 中学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师德,遵守法纪,品德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结合工作需要,努力进修,提高教育和学术水平。按照该规定,对符合中学二级任职条件的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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